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秦政[2002]34号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昌黎县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特别是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管理水平,塑造城市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发建设的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商业建筑、大厦写字楼等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土地出让金加收1%的比例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收取,商品房开发部分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作为招投标拍卖条件之一对外公布,招标拍卖实现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同土地出让金一并代收,并将代收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转入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主要用于老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及环境面貌恢复性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据,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使用程序,应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提供年度老旧小区整治计划及资金使用预算,然后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并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物业管理 办法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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