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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2025年4月4日)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8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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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改进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全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一)建立联络机制。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负责府院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和行政争议化解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做好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联席会议议题内容,不断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二)设立联络机构。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县司法局为具体工作联络机构。联络机构各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行政诉讼案件日常沟通协调事项的联络、办理、抄送、备案及反馈等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县司法局要在日常联络的基础上,互相通报下列信息:

1.行政审判重要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和举措;

3.每季度和全年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包括案件总数、审结案件数、败诉率等;

4.行政审判相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

5.其他可以共享的信息。

二、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全过程跟踪协调机制

(一)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诉前沟通机制。

1.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八类”案件时,根据《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后,将有关情况抄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代表县政府督促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出庭义务。

2.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时,在开庭前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县领导、县司法局及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案件风险研判,以便于被诉行政机关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诉中旁听、化解机制。

1.在行政审判中,对需要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的行政争议,县人民法院可及时提出建议,县司法局应积极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县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实质化解、调判结合的原则,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于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

2.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典型行政执法案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各行政执法部门旁听庭审,旁听的部门可由县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县司法局确定,县人民法院做好组织和协调。

(三)建立行政诉讼案件通报抄告机制。

1.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等情形的,县司法局应当同步关注行政机关履行情况。

2.县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行政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应当同时抄告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及时对《司法建议书》进行回复。

3.县人民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可以及时通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多渠道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提示。

三、加强业务工作交流

(一)加强问题研究,共同推进工作。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共同调查研究等形式,深入广泛讨论,形成共识。县司法局负责适时制发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分析通报。

(二)加强学习交流,提升能力建设。继续开展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同堂培训”活动,县人民法院就相关课题向县司法局发出邀请,由县司法局确定参训单位及参训人员。邀请对方人员参加相关考察、调研、培训、授课等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法院

2025年44


此文发: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管理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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