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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6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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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地发生,经县政府研究,特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的观念,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二)各乡镇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作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亲自部署工作任务,亲自参加安全生产例会,亲自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亲自督导措施落实,特别是要紧紧盯住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那些事故易发、基础薄弱、安全没有把握的重点环节和单位,组织其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和整改事故隐患,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真正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

(三)各乡镇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管理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四)为满足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监管工作的全方位有效覆盖,各乡镇区以及公安、交通、旅游、国土、建设、水务、卫生、质监、文体、教育等县直部门必须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并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各基层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在县安监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明确企业监管责任,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

(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六)县城规划区内,县化工总厂、越千年酒厂、华夏公司、地王酿酒公司、碣石源水泥公司的安全监管由县经济运行局(县中小企业局)负责,碣石山市场安全监管由县市场建设局负责,系统内工商企业的安全监管由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之外的工商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部由昌黎镇负责。其它各乡镇区内的工商企业的安全监管,依照行政区划由各乡镇区负责。

(七)各乡镇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和安全投入,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县安监局职能,依法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

(八)县安监局作为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好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要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

(九)县安监局要进一步强化严格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该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该关停的要坚决予以关停,该取缔的要彻底取缔,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特别是对于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 "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查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十)县安监局要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建筑、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旅游、卫生、水利、邮政、电信、林业等有关部门实施好专项安全监察。县安监局对各行业、各系统职责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隐患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决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县安监局在具体工作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特别是对于县安监局做出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药品、取缔无照无证经营等行政处罚,供电、公安、工商等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否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管理 意见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昌各单位。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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