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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5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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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规范生态环境监察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制定了《昌黎县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昌黎县生态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通知要求,把昌黎县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生态环境监察" 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黎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监察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五条 昌黎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察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昌黎县为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县,县辖区内均为生态环境监察试点范围。

第二章 生态环境监察的重点区域

  第七条 昌黎县生态环境监察的重点区域:

  (一)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为:北起大蒲河口,南至滦河口,西到大蒲河、邵家村、七里海、侯里、大滩,东至渤海近海边。面积为91.5平方千米;

  (二)碣石山旅游区,范围为:205国道以北至碣石山分水岭,面积为8平方千米;

  (三)近海海域保护区,范围是滦河口至新开口七里海水产养殖区。面积为208.5平方千米。

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察的内容和频次

  第八条 旅游区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非工业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

  (二)自然保护区相邻地区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为活动;

(三)旅游开发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处置处理,旅游设施建设、路线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近海海域保护区内养殖场对海水水质的影响,监督海洋违法捕捞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案件,及时进行监察处理;

  (六)监察频次:1次/月;旅游期间,旅游区:1次/半月。

第四章 生态环境监察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分工负责,联合执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实行移交处理制度。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 制度的违法行为,查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和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捕猎、捕捞、毁林、滥伐等行为。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水源地的日常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水务部门负责对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查处企业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执行,防止暴力抗法行为。对属于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的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因违法被责令停产、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注销工作。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停产、关闭的企业停止供电、供水。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供电、供水。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监察,并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察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环境 监察 办法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5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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