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昌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加快改善城区南部道路交通环境,大幅提升公共配套水平,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金海大街以南、东沙河以东、110kv变电站以西,涉及征收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评估事项
(一)评估机构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选定。
(二)房屋价值评估以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15天,起止时间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征收区内工业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涉及土地、房屋租赁情况由产权人(使用权人)与承租方自行解决。私搭乱建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工业用地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与县资源规划局共同协商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临主干道15米内,凡从事多年合法经营的商业用房,且“三证”(土地证或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可执行以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按照1:1返迁商业面积,砖木结构按照1:0.98返迁商业面积,商业空白地按照1:0.4返迁商业面积。置换后应安置商业房面积按照本区域市场均价10000元/㎡给予货币补偿。
(三)其他补偿
1.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执行。
2.搬迁费:涉及机械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3.临时过渡补助费:征收范围内生活用房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10元/㎡*月的标准计算,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计发6个月。
五、搬迁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督促征迁范围内经营户完成搬迁,与征收部门办理交验旧房手续,享受如下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式房屋,且有合法手续的,按照经营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六、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征收条例》和《征收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昌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资源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邢晓超兼任。
八、其他规定和说明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的,领取补偿款后即视为补偿工作结束。
(二)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管道燃气等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三)征收范围内已给予补偿的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人不准私自拆除。不予补偿的建筑,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期限仍未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以料抵工。
(四)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在征收通告公布后的新建建筑物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本方案由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征收条例》《征收办法》执行,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补充方案。
(七)本方案仅限于昌黎县学院路南延征收工作项目,不作为其他项目参考依据。
附件:1.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征收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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