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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及《昌黎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比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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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及《昌黎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比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昌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本着建、管、养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道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养护和管理。乡级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养护和管理。村级道路由村委会负责日常养护和管理。


  在乡、村级道路养护与管理中,必要时县交通部门可协助进行行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群专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能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上报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检查、评定县级公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须设置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并明确一名乡(镇)长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按每4公里配置一名养护人员,负责道路日常养护和桥涵构造物巡视;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道路、桥梁被毁,要及时组织群众抢修。危桥要设立危桥标志。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集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县交通部门设置专门的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各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优劣作出奖惩决定。


  第六条 乡村公路的绿化、美化要纳入县、乡政府的绿化计划。贯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执行谁种、谁管、谁收的原则。树木更新要经县林业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及时新植补植。


第三章 养护质量标准


  第七条 县级公路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村公路养护要做到: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度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露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桥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桥梁上下游附近禁止取土、取砂、乱种植、乱开垦等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乡村公路由乡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进行一次路况鉴定,并每月向县级地方道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资金筹措标准


  县级公路每年每公里需养护资金二级路8000元,三级路5300元、四级及等外路2500元。其中,市政府补助标准为:二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500元,三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900元,四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450元;市交通部门补助标准为:二级路每年每公里补贴5000元,三级路每年每公里补贴3500元,四级及等外路每年每公里补贴1600元;县政府补助标准为:二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500元,三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900元,四级路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450元。


  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养护资金不少于3500元。其中,县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300元;乡(镇)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800元;市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


  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其中县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800元;乡(镇)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资金不少于1150元;村委会每年每公里筹集资金不少于1150元;市政府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安排补助资金不少于200元。


  县以上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养护工作到位、养护质量好的单位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养护管理不到位或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扣减补助资金,对未进行养护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十条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资金由该公路的管理主体单位筹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


  1、县、乡(镇)人民政府将所需养护资金纳入县、乡(镇)的年度财政预算。


  2、积极争取沿线受益的厂矿企业、工商户、养车户等社会各界捐助和赞助。


  3、村民 "一事一议" 筹集资金。


  4、资产置换:闲置土地、荒山等置换转让所得资金;路树承包所得资金;出售矿产及其他资源所得资金。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二条 为保证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县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账户,上级拨付的相关费用按程序拨付到资金专用账户。


  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自行筹措的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账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使用乡村公路养护专用账户资金,由乡(镇)政府上报计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用养护资金和乡村公路养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安排,乡(镇)、村自筹资金由乡(镇)、村自行安排。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养护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村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六条 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乡村公路及乡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乡村公路控制区范围为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养护质量及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养护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里程的百分比即 "好路率" ,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月检查和季度评比。


  县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月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定资金标准为日常养护所需测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上级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昌黎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比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乡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乡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调动养护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保障乡村公路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昌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着 "养早、养小、养好" 的原则,特制定《昌黎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比实施意见》。


第二条 根据《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对市以上的乡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实行 "以奖代补" ,县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对乡(镇)进行考核,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养护工作到位、养护质量好的单位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养护管理不到位或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扣减补助资金,对未进行养护的单位不予补助。


二、考评范围


第三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公路改造计划油(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


三、考评内容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一)、养护机构机制建设情况;(二)、日常养护、小修、大中修情况;(三)、路况鉴定情况;(四)、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五)、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四、考评方法及标准


第五条 考评方法。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县乡村公路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考评组,集中对各乡(镇)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和乡(镇)对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情况、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工作按考评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并且组织人员抽查各乡(镇)乡村公路的路况鉴定,抽查比例占乡(镇)乡级公路里程的20%,村道里程的30%。并将检查考评结果通报全县,作为全年 "以奖代补" 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评定标准。按百分制评定,共五项内容。(一)、养护机制。乡(镇)已成立乡村公路养护机构,养护人员到位,职责清楚,责任落实,并纳入领导年度考核,满分10分,未成立乡村公路养护机构、人员未到位的乡(镇)分值为0分;(二)、日常养护。路面整洁无污染,小修、大中修工程能按时完成季度、半年、年度计划的,满分30分,未按要求完成计划的,按未完成的工程量的比例扣减相应的分数;(三)、路况鉴定。好路率或养护综合值能够达到养护计划指标的,满分30分,好路率或养护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数;(四)、资金管理情况。乡(镇)政府已经建立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账户,筹措资金到位及时,资金账目清晰,无挪用、占用现象,资金使用明确,满分20分,违反上述规定的扣除相应分数;(五)、内业管理。具体业务接受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行业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标准,核定养护里程,组织业务培训,定期考核积分,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服务平台。按内业管理要求及时报检资料,满分10分,未能按要求上报资料或报表与实际不符的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七条 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的分数:


(一)、不按时上报月报表,或报表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责令其重新补(填)报,并每次扣除1分;


(二)、抽查结果达不到计划指标的每项扣减1分。


(三)、半年、全年检查综合排名最后的乡(镇),视其情况扣减3-5分;


(四)、发生塌方、桥塌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扣减10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全年列养公路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扣减7分。


(六)、乡村公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未及时进行修复的,每一处扣减2分。


五、拨付 "以奖代补 "资金


第八条 每半年拨付一次。综合分数在80(含80分)分以上的将足额拨付 "以奖代补" 资金;综合分数在70-80之间的拨付 "以奖代补" 资金的80%;综合分数在60-70之间的拨付 "以奖代补" 资金的70%;综合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将不予拨付 "以奖代补" 资金。对综合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单位,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检查合格的并按达到的综合分值补发 "以奖代补" 资金,经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对剩余的 "以奖代补" 资金转入下一年度。


六、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奖励资金必须用在农村公路养护项目中,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一部分,市交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应成立养护资金专用账户。不准挪用、占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交通局每年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县交通局每年将对受奖乡(镇)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审计,如有违规行为,视情节收回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评选资格,评比中扣除相应条款的得分。


七、附则


第十二条 本考核评比实施意见由昌黎县交通局负责解释,具体业务指导工作由昌黎县交通局按工作阶段相机调整。


第十三条  本考核评比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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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印发 农村公路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检察院,


县法院。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6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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