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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3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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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昌黎县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秦皇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特指以下人员:具有本县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一次性安置人员)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之上,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本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5%全额缴纳。所缴医疗保险费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随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可做适当调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先到医保中心登记,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月或按年缴纳,但必须在月(年)初缴纳本月(年)的保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8元。年度报销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承办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从缴费的第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以上时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必须连续缴纳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低于规定年限的,需继续缴费到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欠缴保险费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3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需从欠缴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欠缴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按初次参保对待。

第七条 2001年1月1日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以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的,又按本办法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期间可视作连续缴费年限。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标准为:

连续缴费不足1年的,按昌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规定的60%支付;

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保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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