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昌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及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优化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昌黎县老旧片区改造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概述
(一)征收范围。东临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临燕赵·未来城项目、南北临规划支路,涉及征收三街果园里小区89户、三村范围内9户,共计98户,占地总面积约34亩(以实测为准)。
(二)征收主体。昌黎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昌黎县综合开发(征收)中心。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选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房屋价值评估以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七)征收期限。征收期限为30天,起止时间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限为准。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二)补偿标准
1.产权置换标准
(1)砖混、混合结构正房按1:1.3,厢房(倒座)按1:1.1。
(2)砖木结构正房按1:1.2,厢房(倒座)按1:1。
(3)按被征收人所有房屋产权证明,调换后不足30㎡的征收住房按30㎡计算还房。
(4)院内合法空白宅基地按1:0.4的比例调换住宅面积。
(5)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参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6)选择户型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4㎡内部分,按6000元/㎡核算房款,超过4㎡的部分按8500元/㎡优惠5%核算,剩余面积按6000元/㎡折价退款。
2.货币补偿标准
(1)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评估标准:砖木正房1157元/㎡,砖木厢房1100元/㎡;砖混正房1280元/㎡,砖混厢房1221元/㎡。
(2)土地货币安置补偿评估标准按土地市场价230万元/亩。
(3)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参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标准:涉及政府支付被征收人的,待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政府后,由政府一次性结清;涉及被征收人支付政府的,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
3.搬迁费与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1)搬迁费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15元/㎡的标准计算,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
(2)临时过渡补助费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10元/㎡*月的标准计算。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拟为30个月,期房临时过渡补助费的计算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至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之日止,如逾期未能返迁,按照相关规定发放逾期临时过渡补助费。
三、搬迁奖励政策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与征收人办理交验旧房手续、签订协议的,享受如下奖励政策。
(一)住宅用房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10%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二)符合公有住房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先交房,待办理房改手续后在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享受方案中规定的奖励政策。
(三)对超出合法土地范围内且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四、返迁安置房
(一)返迁安置房位置。按照就近集中安置原则,返迁安置房选择原址安置或就近安置。
(二)返迁安置房住宅还房标准。安置用房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墙体、厨房及卫生间墙体水泥沙灰抹底,地面完成水泥垫层,窗及玻璃齐全,入户门安装,供暖设施齐备,水通、电通、暖通,弱电(电视、电话、宽带)只埋管不穿线,楼梯设施完好,内墙面、地面、卫生洁具、橱柜、内门等均由被征收人自理。
(三)返迁安置房分配。以签订协议顺序号为序,采取“先签先选”方式确定,安置房按楼层结算差价。
五、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征收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规定和说明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的,领取补偿款后即视为补偿工作结束。
(二)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待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人完成结算房屋差价及各项费用后,安置房的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安置房交付后,补偿工作结束。
(三)被征收房屋的水、电、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四)征收范围内已给予补偿的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人不准私自拆除。不予补偿的建筑,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期限仍未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以料抵工。
(五)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违法建筑物及新建建筑物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房屋全部拆除后,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本方案由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征收条例》执行,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补充方案。
(九)本方案仅限于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不作为其他项目参考依据。
附件: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及地上
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 清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刘永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张入军 县住建局局长
刘洪波 县资源规划局局长
戴洪涛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田利海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彬 县信访局局长
张 军 县审计局局长
汪海涛 昌黎镇镇长
杨 光 县综合开发(征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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