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昌黎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19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2013〕148号),加快黄标车淘汰治理步伐,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坚持 "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落实责任" 的原则,采取强制淘汰、适当补贴、治理升级、加大限行等多种措施,强力推进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同步、和谐统一。
二、任务目标
(一)黄标车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即可认定为黄标车:
1.污染物排放达不到 "国Ⅰ" 标准的汽油机动车;
2.达不到 "国Ⅲ" 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3.2000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机动车;
4.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
5.1996年前出厂的国产机动车;
6.1998年前出厂的进口机动车。
(二)具体目标。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期限为三年,到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黄标车的治理淘汰任务。具体淘汰时限为:
1.201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县处于强制注销状态及3个检验周期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2.2014年3月31日前,淘汰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698黄标车;
3.2014年12月31日前,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和1999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机动车以及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
4.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2000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机动车和2007年前底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对达到法规、政策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公告,强制注销;对已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坚持先城后乡的原则。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各建制镇、农村地区淘汰任务。
(三)坚持先公后私的原则。通过强制淘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坚持补贴鼓励的原则。对按照政策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个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按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五)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登记管理。对连续3年未检车辆,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 〔2013〕4号),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
(二)全面落实限行政策。2014年6月1日起,县城外环路以内所有城市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2015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建制镇城区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完善限行标志、标牌,提示、警示黄标车车主。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记分;对发现上路行驶的报废黄标车一律依法扣留,强制报废。
(三)建立提前淘汰鼓励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的财政补贴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补贴标准的车辆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贴。强制报废或未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辆,不享受补贴。
实行淘汰补贴 "一站式" 服务。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共同组建 "昌黎县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联合窗口" ,对本级财政补贴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解释、统一拨付的 "一站式" 办理服务。
(四)强力推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强制淘汰。2013年底前,全县党政机关黄标车一律停止使用;2014年3月底前,全县企事业单位黄标车一律停止使用。各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根据市公安局列出的清单,将所属黄标车(包括公务用车和工程作业车等)全部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实施营运车辆专项整治。按照政府引导、层层分解、强力淘汰的思路,加快营运黄标车淘汰。对营运的黄标车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2014年12月底前,全部淘汰营运黄标车。
(六)严格安全技术及尾气检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格黄标车尾气检测,实行定点检测,推行工况检测;提高检测频率,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七)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县商务局要加强报废车辆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县工商局配合商务局做好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八)加大黄标车淘汰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媒体以及召开主流媒体新闻通气会、发布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引导机动车驾驶人自觉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业务。
五、工作流程
根据有关规定,黄标车淘汰按车辆存在、车辆灭失、车辆所有人死亡且车辆灭失、车辆所有人迁往外地或无法查找且车辆灭失、车辆所有单位注销且车辆灭失五类,分别确定淘汰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车辆存在:按《黄标车注销登记指南》(附件1)要求办理注销登记;
(二)车辆灭失:由车辆所有人或所有单位填写《灭失证明和法律承诺责任书》(附件2),到对口主管部门填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三)车辆所有人死亡且车辆灭失:由辖区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报县交警大队备案;
(四)车辆使用人迁往外地或无法查找且车辆灭失:由主管部门在《灭失证明和法律承诺责任书》上注明情况,盖章后报县交警大队备案;
(五)车辆所有单位注销且车辆灭失:由县工商局开具单位注销证明,报县交警大队备案。
以上各类车辆存在的由车主或车辆所有单位自行办理淘汰手续外,其它各类所需证明材料,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周五将本周所办理事项统一报县交警大队车管所,联系电话:2033131。
六、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完善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二)县环保局: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做好对领取财政补贴的 "黄标车" 的认定工作。
(三)县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出租车、客货等各类营运黄标车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淘汰计划,全程跟踪督促淘汰;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停止其营运证的年审、换证,并书面通知车主如期将车辆报废。
(四)县商务局:负责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县内黄标车是否按规定报废、回收、拆解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掌握数量及进度。
(五)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办法,在规定时限内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六)县工商局:负责配合县商务局做好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为黄标车所有单位已经注销的单位开具注销证明事宜。
(七)县质监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八)县监察局:负责加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法律规定支持。
(十)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黄标车治理淘汰的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本系统单位、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入户走访通知,做好政策宣传及相关服务工作,全面掌握淘汰进展情况,做好淘汰车车主思想工作。各乡镇按照本方案规定工作流程,进村入户,讲清利害关系,督促进行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联系,配合做好收缴处理工作;配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建制镇主要街道设置黄标车禁行区,禁止黄标车入内。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全力以赴、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忠义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广栋为副组长,县公安、环保、交通、商务、财政、工商、质监、工信、监察、政府法制办、宣传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治理淘汰黄标车的日常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乡镇工作进度定期进行排名,并报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局长张凤龙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孟庆夫兼任。
(二)认真履责,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将本方案进行细化,并按方案中明确的任务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形成全县 "一盘棋" 的局面,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三)加强调度,及时反馈。县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调度会,了解工作进度,督导落实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反馈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情况,密切关注有关黄标车治理淘汰的社情民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治理淘汰黄标车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积极开展工作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灭失证明和法律承诺责任书
附件
灭失证明和法律承诺责任书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我本人/单位冀C 车,于 年 月 日自行拆解报废处理,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注销上述车辆档案,因注销车辆档案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本人/单位负责。
证明单位 车辆所有人
(盖章) (签字、盖章)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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