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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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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县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昌黎县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

昌黎县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有效消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推进 "黄标车" 治理淘汰工作,根据《昌黎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范围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本补贴政策发布前在本市登记上牌,并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黄标车。不含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依法被强制注销的车辆,以及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二)补贴对象。符合上述政策范围,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户籍地为昌黎县辖区内(不含北戴河新区),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补贴车型及标准

凡符合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按照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 的原则,优先纳入中央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同类车型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政策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财政部门补齐差额。

参照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黄标车报废车型划分及补贴标准,我县2013年提前淘汰 "黄标车" 具体财政补贴标准为: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014年上半年申请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财政补贴标准与2013年补贴标准一致;2014年三季度申请淘汰的黄标车,财政补贴标准在2014年上半年基础上递减10%;2014年四季度申请淘汰的黄标车,财政补贴标准在2014年三季度基础上递减10%。

三、补贴资金来源

1.中央大气污染治理补助资金;

2.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3.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

四、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我县办理补贴资金申领、发放及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等组成的联合办公窗口统一办理。办公窗口设置在县政务服务中心。

1.县环保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 "黄标车" 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2.县公安(交警)部门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我县提前淘汰范围、车辆所属辖区、车辆车型与申请补贴金额是否相符、《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3.县商务局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可纳入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范畴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4.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车主银行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二)车主提前报废淘汰 "黄标车" 后,由本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相应 "黄标车" 淘汰奖励补贴联合窗口,领取并填写《昌黎县201×年提前淘汰 "黄标车" 补贴申请表》,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三)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车主银行账户。

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补贴车辆车主需提交的材料

(一)《昌黎县××年提前淘汰 "黄标车" 补贴申请表》

(二)黄标车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214年提前淘汰的,还要提交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车主本人同名的银行卡(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时限

申请2013年财政补贴的受理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双休日休息);2014年财政补贴的受理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七、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昌黎县××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


附件

河北省昌黎县××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报废

车辆

信息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架号/车辆 识 别 代 码

使用性质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经审核,该车确认为黄标车。

经办人:

燃油种类

及排量

货车(含载量)总质量

年检有效截止日期

初次登记

日期

交售日期

注销日期

回收证明号

注销证明号

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该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补贴规定。

经办人:

黄标车

车主

信息

黄标车

经办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

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该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补贴规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黄标车车主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该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补贴规定。

经办人:

黄标车车主 开户名称

联系地址

黄标车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公章):

黄标车车主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补贴

金额

大写: 小写:

本表一式六份,环保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补贴代发(金融)机构,黄标车车主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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