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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县级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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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县级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


昌黎县县级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能力,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举债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基础设施型投融资公司,以及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从上级转贷借入、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直接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在直接债务中,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级财政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由财政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及利息的专项偿债资金。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照 "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 的原则,由级财政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财政局具体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财政局根据债务情况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规模应逐步达到本级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的3%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按规定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级政府性合法担保债务;

(三)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一条 财政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和债务到期情况,从偿债准备金中直接拨付偿债资金到各借款主体单位。各借款主体单位应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 偿债准备金的核算:

(一)偿债准备金专户收到预算内拨入的偿债准备金,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 科目。 "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 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 "结余--偿债基金" 科目。

(二)支付债务本息时,借记 "偿债准备金支出"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偿债准备金支出" 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付偿债准备金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 "结余--偿债基金" 科目。

(三)收到偿债准备金息时,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 科目。 "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 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孳息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 "结余--偿债基金" 科目。

(四)年终结账时:借记 "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 和 "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 科目, 贷记 "结余--偿债基金" 科目;借记 "结余--偿债基金" 科目,贷记 "偿债准备金支出" 科目。年末 "结余--偿债基金" 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累计余额。

第十 财政局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 县财政局内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和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会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 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 财政部门和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在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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