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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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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已经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昌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或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其他国有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的原则:

(一)全面评审原则。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全部进行投资结算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聘用中介原则。县政府建立统一的结算评审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库),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进行结算评审时从中介库中选取中介机构。

(三)备案管理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需将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报送县审计机关备案。

(四)审计监督原则。县审计机关按照县政府安排和审计计划,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代表县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全县统一的中介库,并负责考核管理。

第二章评审依据及程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依据:

(一)与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额。

(五)项目施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结算等文件。

(六)项目结算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七条 项目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工程结算材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工程洽商变更单、开竣工报告及以上文件的电子版或扫描件,隐蔽工程或工程变更影像资料。

(二)工程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诺书。

(三)竣工结算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向县审计机关提交评审申请,由县审计机关组织从中介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择优遴选的形式确定中介机构,中选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二)评审中介机构判定项目具备结算评审条件后,接收资料,进行评审工作。

(三)评审工作完成后,中介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第一责任。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和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中介机构,在双方共同监督下施工并留存可确定隐蔽工程或工程变更信息的影像资料,作为结算评审依据。

第十条 中介机构对接受委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评审,应当遵循 "合法、独立、公平、客观" 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确保评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制定《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分歧。

对已完成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政府要求及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概算批复一致,项目投资是否控制在概算投资额内。

(二)工程重大变更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三)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根据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承诺评审工作期限、明确项目评审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完整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送审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二)送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三)送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四)送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 

(五)送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双方共同商定。

第五章 考核与付费

第十五条 县审计机关对入库中介机构依据《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年度考核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评审报告的规范性及准确性(评审误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直接淘汰出中介库;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享有政府投资重特大项目审计优先参与权。

经县审计机关审计发现中介机构评审结果评审误差率在3%以上(含3%),确定该中介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淘汰出中介库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按照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政府统一付费" 的原则,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政府统一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在评审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按标准支付中介机构评审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承担结算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程结算未按规定评审,擅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故意提供虚假工程结算资料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督促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造成工程结算久拖不决的。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介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中介机构评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不同的机构同时接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及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及成果(含电子文本)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让评审业务或聘请非本单位人员完成委托任务的。

(四)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评审报告的。

(五)中介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因不良行为受到监察、司法、建设等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

第二十条 县审计机关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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