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扶助照顾残疾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昌黎县扶助照顾残疾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昌黎县扶助照顾残疾人、保护残疾人
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秦皇岛市扶助照顾残疾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上特殊困难群体,各级政府应采取扶助照顾措施,给他们以特别扶助。全社会都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我县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的扶助照顾。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应根据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辅助照顾残疾人的优惠规定,并纳入村规民约落实。
第四条 残疾人在全县范围内所有医院、卫生院(所)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医疗、免收挂号费。
第五条 残疾职工接受白内障复明、儿麻后遗症矫治、聋儿语训、精神病康复等国家确定重点康复项目的医疗费用,按照卫生、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未成年的残疾子女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除按规定报销外,职工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经济扶助;属于救济对象的残疾人确需接受康复医疗的,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救济。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康复任务指标完成。残疾人联合会组建的聋儿语训班、弱智启智班、肢体康复训练班、残疾人就业培训、盲人按摩等机构,财政应酌情给予一定的设备购置费补贴。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残疾人就业培训、盲人按摩机构及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个体从业,有关部门在核发执照、场地审批等方面应给予扶持并参照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和照顾。
第八条 国家、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对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不能因残疾而拒收。
第九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肢体残疾、轻度弱智、弱视和重听等虽有残疾,但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并酌情减免其学杂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成人教育机构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残疾人参加。有关单位应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条 残疾青少年考入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高等院校的,经本人申请,县、市、省残联批准,可补助1000元--3000元人民币。通过自学,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经批准可补助2000元人民币。家庭特别贫困的残疾人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经批准可以补助1000元--2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直接担负特教工作的教师,从事残疾人手语翻译工作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译津贴。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岗位和工种特点,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安排或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以上年度我县年平均工资为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昌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由地税机关代征;财政开资的机关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其他单位由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征收。对未经批准,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88号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国家分配的各种专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岗位适宜,有关单位应予接收。
第十四条 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企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证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收或减收占地、卫生、环保、治安等费用。
第十五条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劳动的残疾人,有关部门要在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种子、化肥和农副产品收购、信贷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照顾。
第十六条 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残疾人,计划生育部门应照顾生育二胎,免收照顾二胎生育费。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残疾人,为城镇户口,生活不便,需农村户口的一方投靠到城镇的,计划、公安等部门应当在 "农转非" 指标内优先解决其户口问题。
第十八条 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生活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土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家庭承包经营中保留土地的农村残疾人,经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条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于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或安置入福利院;属于农村户口的由乡镇(区)安置入敬老院或由村委会实行 "五保" 供养。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贫困的残疾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照顾规定的,要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农村贫困残疾人,经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批准,可给予免缴集体提留,免摊义务工的照顾,免缴各种公益事业费用,免除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出诉讼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减、免、缓收诉讼费,律师减收代理费,司法行政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以下公共事业性优惠:看戏、看电影享受半价;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节日浏览县内公园和旅游景点,免收门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票价减半,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免费寄存自行车、轮椅车、轮椅摩托车;盲人免费邮递货物邮件。
主题词:残疾人 权益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县法院办公室,
县检察院办公室,驻昌各单位,驻昌部队,各人民团体。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3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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