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石碴加工、水泥砖厂、粘土砖厂、灰窑生产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和谐发展的原则,按照 "压小上大、强化措施、达标排放" 的标准,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督导管理和科学指导,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建设标准
(一)石碴加工企业建设标准
1.实施范围。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石碴加工企业进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符合下列条件,整治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允许恢复生产。
(1)企业规模要求不得小于3000立方米/日,设备单机产量不得小于1500立方米/日。
(2)厂区到村庄距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环评提出的防护距离,距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2.原料堆场。粒径在150毫米及以上的石料,要求建设硬化地面的、至少三面有挡料墙、带有上盖的半封闭式储料场,并设置高压喷淋(雾)抑尘设施;粒径150毫米以下的石料,要求建设地面硬化、全密闭的储料库,并设置高压喷淋(雾)抑尘设施。
3.受料仓。一级破碎受料仓要建三面围挡并带顶的料棚,料棚进深尺度大于运料车辆长度,料棚进出口设置挡风帘或水幕帘,受料仓设置除尘器或喷雾抑尘装置,有效防止卸料扬尘外溢。
4.破碎及筛分。各级破碎、磨碎及筛分设备必须全部建设封闭式厂房,车间内地面硬化,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5.物料输送转运。物料输送转运必须建设全封闭皮带通廊,皮带运输机应设置全密闭或局部密闭栏板。
6.成品库房。各类成品、半成品物料(包括各类粒径的石渣及石粉),必须通过全封闭皮带输送机直接输送入全封闭成品、半成品库房,禁止任何成品、半成品物料露天堆存,成品、半成品物料装卸必须在封闭库房内作业,严禁装载机露天装卸作业,有效解决物料堆存、装卸扬尘污染。其中对粒径在50毫米以下、或物料中5mm 以下占比20%以上的成品,要求建设密闭式圆筒仓储库。
7.喷淋供水设施。原料库、一级破碎入料口、产品皮带下料端等建设的喷淋设施,要分别设置控制阀及计量装置。冬季供水管路要采取防冻措施。
8.机械除尘设施。各生产工艺设备应依据防尘要求设置密闭罩,物料的破碎、筛分、转运等产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并接入车间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选用高效除尘设备,除尘系统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厂房内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07)要求。
9.运输车辆。粉料运输使用密闭式气力输送罐车,块料运输使用全封闭车辆或采取加盖苫布等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洒落造成污染,车辆出厂要对车轮、车厢进行清洗,不得带泥土上路。
10.场地硬化、绿化。厂区内道路必须采取硬化措施,路面每天定时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有效防止运输环节扬尘污染。道路以外的厂区也要全部实现硬化或绿化,每天定时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厂区周边建设围墙,并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架设防尘网。
11.废碴处置。石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碴(石粉)要建设收集和密闭储存设施,做到全部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12.噪声控制。破碎机、振动筛、引风机等噪声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机座采用基础减震措施,加装减震器,并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3.视频监控。生产作业区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市、县环保局环境监控指挥中心联网,实现24小时视频监控。
14.排放限值。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中规定的矿山开采加工各工艺污染物排放限值,除尘系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为30mg/m3,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为1mg/m3(厂界外10米处)。
(二)水泥砖厂建设标准
1.实施范围。对全县范围内所有水泥砖及水泥制品厂进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符合下列条件,整治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允许恢复生产。
2.所有企业沿公路红线退后3米建设绿化带。
3.企业厂区道路硬化,车辆进出厂采用抑尘措施(洒水车、喷洒水枪等)。
4.厂区内进行功能区划分,分为原料区、生产区、产品区等。生产区不同区域采取封闭措施,做到车间内生产,安装除尘设施,原料堆放场安装遮挡抑尘网。
(三)粘土砖厂建设标准
1.砖窑增设新型湿式脱硫除尘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2.对厂区和道路进行硬化,进行日常洒水抑尘。
3.厂区周围栽植2排杨树或柳树,完成厂区绿化。
(四)灰窑生产企业建设标准
1.窑顶一律采取封闭措施,安装新型湿式脱硫除尘器,净化处理灰窑燃煤烟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2.厂区进行彩钢板全封闭,出灰、装卸在棚内进行,避免二次扬尘。
3.厂区和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原料堆放场所安装抑尘设施。
4.厂区周围至少栽植4排杨树或柳树,完成厂区绿化。
三、管理要求
(一)全县石碴加工、水泥砖厂、粘土砖厂、灰窑生产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县环保局审核后方可建设。
(二)全县石碴加工、水泥砖厂、粘土砖厂、灰窑生产企业首先需征得当地乡镇政府的同意,并取得环保、国土、规划、工商、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整改,由县环保局组织环评验收。验收通过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
2014年10月2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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