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凤凰山民兵训练基地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盘活原凤凰山民兵训练基地闲置资产,加快改善城区北部片区环境,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等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对原凤凰山民兵训练基地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
昌黎县十里铺乡凤凰山脚、秦西路北侧,原凤凰山民兵训练基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所涉区域(以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昌黎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被征收人
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产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原凤凰山民兵训练基地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23日,征收期限为30天。征收期间,原凤凰山民兵训练基地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五、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原凤凰山民兵训练基地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个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该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继续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