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我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49)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35)文件要求,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将《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一、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各单位要优化办事流程,修改办事指南,确保证明事项取消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部门要将取消的群众和企业办事证明事项的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附件: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 | ||||||||||||
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处理意见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资金证明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部门规章 | 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 | 银行部门 | √ | 立即取消 | 不再提交 | |||
2 | 苗木质检证书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部门规章 | 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 | 市林业局 | √ | 立即取消 | 不再提交 | |||
3 | 技术人员证书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部门规章 | 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 | 县级农业局 | √ | 立即取消 | 不再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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