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补充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促进我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进一步适应扩权后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昌黎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昌政[2004]43号)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 "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修改为 "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万元" ;
2、《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 "贷款期限暂定最长10年" 修改为 "贷款期限暂定最长20年" 。
原《昌黎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其他条款不变,具体修改条款以本通知为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修改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7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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