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昌黎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的聘用与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昌黎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31日印发的《昌黎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425

昌黎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昌黎县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含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相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建设项目(工程) "三同时" 的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工作,为制定我县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展规划和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献计献策。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调整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规划研讨等业务活动,并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四)建立专家组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

(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反映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为2年,聘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由化工、机电、建筑、采矿等八个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县专家组;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胜任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复核同意,安委会主任批准任命;
  (五)县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三章 专家组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专家组成员服从县安委会管理,根据县安委会办公室指派参加有关活动。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县安委会核发的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完成县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执行公务中,必要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按照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参加以下有关活动。
  (一) 参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决策和安全技术的咨询;
  (二)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三) 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 "三同时" 审查;
  (四) 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
  (五) 参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整改验收;
  (六) 参与重特大事故或疑难事故的调查分析;
  (七) 参加重大安全技术科研课题的咨询;
  (八) 根据我县安全生产动态和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出优秀论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县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成员执行任务时,应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为弥补专家组专业构成的不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家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完成任务后,应向县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县政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专项用于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调查、调研、学术交流、检查、抢险救援等活动,支付专家个人薪金、差旅,购置所需设备等办公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工作津贴标准:聘请市级专家库专家补贴标准为500//天,聘请县级专家库专家补贴标准为300//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