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
2018年7月12日18时30分左右,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在试生产期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备案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请各乡镇(区管委、街道办)、各相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并加强监管。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规定,现将备案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经建成企业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备案机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新建企业,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形成书面报告,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将验收评价报告报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二、备案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备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备案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
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备案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备案机关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备案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备案机关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五、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在备案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第一条规定的延期申请文件、资料。
六、备案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备案证明。
七、已经取得备案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注销其备案: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储存危险化学品活动的;
(三)备案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备案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管,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特种设备验收等事宜时应考虑企业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
九、本通知中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企业,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十、备案地点:县安监局管理二科(县市民中心452室) 联系方式:2883222。
附件:备案证明样本
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证明
昌安监〔201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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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XX项目备案资料。经审核,XX储存设备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2018年7月8日-2021年7月7日。(下次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联系电话:0335-2883222
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8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备案单位;第二份:申请单位;第三份: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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