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通过全面梳理规范,汇总形成了《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各部门要按照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明确的部门职权及责任,不得在清单之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以其他名目变相行使。同时,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今后,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行政权力运行等实际情况,适时提出本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调整的意见,报县机构编制部门汇总,统筹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
二、抓紧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各部门要根据《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责任逐条研究,本着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于7月底前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觉做好行政权力和责任公开。县编委办根据县政府授权,将在县编委办网站公开《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昌黎县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县政府门户网站也将适时公开,各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等进行全面公开。今后,行政权力和责任出现调整的,应在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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