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昌黎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县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根据国办发〔2005〕49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交公〔2006〕240号《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由乡(镇)区、村委会自筹资金和县级以上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养护资金由县、乡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的资金和县级以上政府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构成。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资金分块管理的原则: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到县级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到县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县交通主管部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乡(镇)政府、各区管委自筹资金由乡镇建设、养护机构自行使用;村委会筹措的建设、养护资金由村委会安排使用。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责,各司其职、分级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地拨付和使用。
(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单独建帐、规范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乡(镇)政府、各区管委、村委会自行筹措的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帐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昌黎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公路,主要职责由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审核、汇编、审批年度村村通油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合理安排、划拨建设资金;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和各区管委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乡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各区管委是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筹措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六条 村委会负责本村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筹措建设和日常养护资金;明确专人管理;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三章 拨款程序
第七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补助资金,按资金分块原则进行拨付,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管委用于建设与养护的资金由乡镇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提出年度计划自行使用,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上级建设补助资金由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修建里程拨付给各乡镇,各乡(镇)区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
上级养护补助资金由县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年终考评结果进行拨付。
第九条 拨款程序
县级(含县级)以上建设补助资金→县级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施工单位。
各乡(镇)财政(各区管委)自筹建设资金→施工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养护补助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到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
各乡(镇)区财政自筹养护资金→各乡(镇)区养护机构。
村级自筹资金由各村委会安排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办发〔2005〕49号、冀交公〔2006〕240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加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否则,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办发〔2005〕49号、冀交公〔2006〕24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如与国办发〔2005〕49号、冀交公〔2006〕240号文件内容有所抵触,以国办发〔2005〕49号、冀交公〔2006〕240号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乡村公路 管理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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