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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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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黎县全县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或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


第四条 本县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下设执行机构,代表县政府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并负责对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


第五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


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经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产、监察、法制、物价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事关土地收购储备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土地需纳入政府储备:


(一)全县范围内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全县范围内社会公共事业需要使用的土地。


(三)全县范围内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


(四)全县范围内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土地。


(五)全县范围内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六)全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限期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全县范围内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全县范围内依法收回和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全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


(十)全县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


(十一)全县范围内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县政府指令收回、收购的土地。


(十二)全县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处置的土地。


(十三)全县范围内旧城区改造中原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其使用权的土地。


(十四)以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开发使用的土地。


(十五)全县范围内经核准后废弃的公路、矿山及其他设施的用地。


(十六)全县范围内其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申报制度。全县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范围的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报。


第九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应当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费用测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费用评估测算。


(四)方案报批。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及收购或置换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或置换的具体方案及收购价格,报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或置换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资料;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并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法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现状地形图。


(六)主管部门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的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支出确定。其中,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进行补偿。


(二)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收回的划拨土地,按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确定土地收回补偿费。


(三)收回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土地的现状及规划用途分别进行评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参照评估结果确定土地收回补偿费。


(四)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购土地的现状用途进行评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规定,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


(五)收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确定补偿费。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确定的置换土地收购价格,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七)收购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和土地整理:


(一)前期开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及土地平整等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加以利用。


(三)土地整理。包括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完善和建设道路、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增强储备土地的市场吸引力,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资本金通过县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拆借、土地置换、与社会法人合作等方式解决。储备土地出让后,从出让收入中扣除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成本及工作业务经费,剩余增值资金,经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部分或全部充实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


第十八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地条件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整理组卷,交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土地出让底价由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后,报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二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按违约进行处理,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国土 管理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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