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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昌黎县2018年度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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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昌黎县2018年度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黎县2018年度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8月29日

昌黎县

2018年度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资金安排计划

2018年下达我县省级扶贫资金146万元,县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320万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农2018〕3号),以及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户入股分红资金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冀扶办联2018〕13号)《昌黎县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昌委文2018〕8号)《昌黎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昌民201667等文件要求,以县域内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为依托,探索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带动扶贫对象持续稳定增收拟利用省级专项扶贫资金146万元、县级安排扶贫资金320万元采取 "农业龙头企业+贫困户" 模式,将物化资金投入到恒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嘉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朋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旺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四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益。

政策措施

(一)严选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由村民通过 "一事一议" 的形式确定,也可委托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帮助选择确定。实施主体要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实施主体一般从以下经营主体中选择:省、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扶贫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县以上扶贫、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推荐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连续2年以上(含2年)经营亏损,或存在失信、违法等经营行为记录的,一般不得作为实施主体。

(二)明确资产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上级财政支农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重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包括:牲畜(种畜)、多年生作物等生产材料;农业机具、加工机械、喷灌滴灌等生产设备;蔬菜大棚、畜禽圈舍、库棚等基础设施;其它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

(三)明晰产权权益。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办公室设立财政专户。县政府对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出资所形成的物化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归实施主体。县政府将扶贫资产按照贫困户类别(五保、低保、一般)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户到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只享有扶贫资产收益权且不能继承和私自转让;扶贫资产受益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动态调整一次,脱贫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通过其他收入来源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出的扶贫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协议期满后,如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扶贫政策,财政支农资金可由县政府收回至扶贫资金专户,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四)合理确定收益。县政府与实施主体合作期限为3年,实施主体每年分别按照投入物化扶贫资产的财政支农资金总额的10%向县财政专户拨付资产租赁费,作为扶贫资产收益。健全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广 "农业龙头企业+贫困户" 模式,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益。

(五)实施差异扶持。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优先以资产折股形式分配给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此外县政府按照一户一策,精准扶贫的要求,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科技扶贫+社会扶贫+健康扶贫等形式,防止 "泛福利化" 。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实施主体要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其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六)加强风险防控。实施主体作为资产运营方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物化扶贫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全部风险。县政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均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不参与实施主体经营管理和决策,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积极运用各类保险政策,指导和帮助实施主体与保险机构合作,选择使用相关保险产品,分散和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利用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实施主体给予适当支持。若实施主体由于某种原因解体的,必须按照县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二、资金具体安排计划

2018年上级下拨我县扶贫资金146万元,县级财政投入320万元。按照《昌黎县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昌委文2018〕8号) "严选实施主体" 的要求,县农林畜牧水产局遴选出恒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嘉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朋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旺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四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昌黎县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昌委文2018〕8号)要求,严格评估,全程对扶贫项目跟踪审计。利用146万元省级扶贫专项资金,集中针对有劳动能力的730人实施产业扶持,按2000元/人财政支农物化资金形式集中投入到昌黎县恒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五保1000元/人、低保和一般贫困户2000元/人财政支农物化资金的标准分别投入到其他三家龙头企业中。其中佳朋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注资100万元、嘉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资150万元旺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注资70万元。县政府与企业合作期限以三年为期,并对财政支农资金出资所形成的物化资产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归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只享有扶贫资产收益权且不能继承和私自转让;扶贫资产受益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动态调整一次,脱贫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通过其他收入来源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出的扶贫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协议期满后,如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扶贫政策,财政支农资金可由县政府收回至扶贫资金专户,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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