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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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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秦政[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

(四)资金来源由参保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昌黎县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用土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16周岁以下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情况,分为土地被全部征用和土地被部分征用两种。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民直接列入保险范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保险范围,缴纳当次应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情况,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核准确定的具体参保人名单及时呈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有关委托书和协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分类管理。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

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筹资比例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筹资额的30%分担。

第十条 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18年。参保人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一条 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

第十三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

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地面积(亩数)÷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

养老保险费在每次征地时按当次被征地比例及时缴纳。同一人分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次记录,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个人缴纳部分,由村(居)委会从征地安置费中代扣和代缴。征地安置补助尚不足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一次性缴清。未按规定缴清的,将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集体补助部分,从集体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集体土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一次性缴清。

第十六条 政府承担部分从县财政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一次性缴清。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缴纳。

第十七条 在城市区中,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政府承担部分,由用地单位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用地单位按每亩农用地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足额向国土资源部门缴清,由国土资源部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县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

第十九条 风险基金的筹集,按每征用一亩农用地,提取6000元的标准筹集。风险基金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用地单位目前按每亩地6000元的标准,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足额向国土资源部门缴清风险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今后,风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提高后,用地单位按新的筹集标准缴纳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承担的风险基金部分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保处提供的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征收告知书》(附件4)中的征地亩数及规定的风险基金提取标准,将应负担的风险基金总额,由提取的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及时划入县财政风险基金账户。风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还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风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筹措解决。

第四章 参保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所在村(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名单,如实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附件2)。

(二)由被征地农民本人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3),由村(居)委会负责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签章。

(三)由村(居)委会指定的专人持《花名册》、《申请表》、《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征收告知书》(附件4)和参保人员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并报县农保处审核。

(四)县农保处从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保人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与参保村(居)委会签定参保意向书(附件13),并出具《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附件5)。

(五)村(居)委会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两份,报县农保处审核备案并及时缴费。

(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资金到位后,县农保处根据参保人缴费总额,计算出政府承担部分的总金额,向县财政局填发《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拨付申请书》(附件12),同时随附《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2)。县财政局核准后,从所提取的专项资金中,将所需养老保险费直接划拨到县农保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七)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均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县农保处发给参保人《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附件7),并与参保个人签定正式参保协议,承担养老保险责任,三方中有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按规定足额缴费,经催缴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费(含利息)的,县农保处有权废除与村(居)委会签定的参保意向书(附件13),按规定退回已缴纳的相关资金,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保,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附件11),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县农保处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县的。

2、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五章 养老金领取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后,从次月起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参保人,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被征用比例。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时,其从参保缴费开始至达到养老年龄为止,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总额(以下简称 "利息总额" ),以加发养老金的形式发给参保人。月加发金额=利息总额/缴费月数。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未达到养老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为参保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养老年龄的当月,由行政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申请表》(附件8),持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和《保险手册》到县农保处申报,对领取条件及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合格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农保处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明细表》(附件9)后,委托银行或通过邮局进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养老金领取人去世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7日内持火化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经乡镇政府(办事处)核准,报县农保处审核后,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受益人领款申报单》(附件10),办理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养老金领取人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重新领取养老保险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根据昌黎县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新的标准公布后,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参保人员的缴费额不变。

第三十四条 县农保处定期对参保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对养老金领取人去世后其亲属逾期不报,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按规定追还冒领金额及其利息外,还将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对冒领者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社会统筹账户增值收益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的收益,一并计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三十八条 养老金的发放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分担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或养老金领取人去世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第四十条 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达到养老年龄后,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后,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的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不足以支付养老金时,由县农保处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基金拨付至县农保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对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和风险基金账户的管理,各级管理机构应真正做实三个账户,做到资金足额到位,分别管理,不能混淆,更不能空账。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监督

第四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专户的运营管理及养老金的支付工作。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结算工作。按时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及保险对象的咨询等业务。

(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部分资金和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拨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和启动经费。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情况核定,落实征地补偿费足额拨付到村(居)委会;配合财政部门足额收取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在征地报批前,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进行清点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函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六)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资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土地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及征地实际情况等,负责对所辖村(居)委会上报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负责查处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名单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事件。

第四十四条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在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为了适应工作需要,配备5-10(包括原有人员)名管理工作人员。机构设置和增加工作人员编制,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与县编制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县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和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每个被征地行政村(居)委会聘请一名被征地农民代表为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欺骗冒领等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昌黎县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2、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

3、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

4、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征收告知书

5、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

6、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

7、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8、昌黎县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申报表

9、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

10、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受益人领款申报单

11、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保申报表

12、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拨付申请书

13、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意向书

14、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协议书

15、昌黎县被征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流程图

16、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流程图
















主题词:征地 养老保险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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