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资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增强调控管理能力,确保城市建设资金收支平衡和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全力加快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县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借、用、管、还" 有机统一,多渠道筹集用于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运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城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执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以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平台,对符合政策规定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进行筹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
第五条 城建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1、财政直接拨款: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款;
2、预算内增加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3、预算外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4、财政拆借资金:在项目款未到位或紧缺的情况下,暂时向县财政拆借部分资金,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银行贷款:
1、借助项目包装向政策性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贷款;
2、抵押贷款:以资产、土地等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争取项目资金;
3、信用贷款:利用我县良好的银行信用,根据项目的需求,向银行贷款。
(三)争取上级资金:针对某一具体项目,尽力争取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资金。
(四)寻求各种投融资公司及民间资本注入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实力的各种投融资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人争取项目资金,并按约定给予经济回报。由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之签定相关协议,内容包括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利润回报等,报县政府审批。
(五)公司保留盈余: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项目收益作为拟上项目的预备资金。
第六条 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来源范围内的各类资金统一纳入公司专户储存。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所筹资金的用途:
(一)县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县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三)融资负债的还本付息;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八条 所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不得发生不相关经费支出,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年初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年度使用、偿还计划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在项目资金拨付过程中,根据项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财政审核后,由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拨付资金,并接受财政监督;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财政审核后报主管副县长批准,然后由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拨付资金,并接受财政监督;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拨付资金,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章 融资的回报
第十条 对公共事业,没有收益的项目,明确利率和年限,由县财政担保,按期偿还本息;或待项目周围土地储备出让后偿还本息;也可以资产、土地等折抵。
第十一条 对有收益的项目,按双方协商的利率和年限支付本息;或待该项目竣工盈利后,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和年限,由项目纯收益中支付,作为投资本息;或以资产、土地等折抵;也可将该项目的经营权,按一定年限,出售或出让给投资者,作为其投资本息的回报,待经营期满后,县政府收回经营权。
第十二条 除支付固定本息等情况外,可按双方协议合同给予注入资金者(贷款银行除外)提取利益分成。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所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建设 资金 管理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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