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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加强挖砂取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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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关于加强挖砂取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昌黎县加强挖砂取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社会稳定、资源保护与资产管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挖砂取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法挖砂取土行为的危害

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农村土地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一项集体资产,一旦被乱采滥挖,不仅造成土地表层的自然生态难以恢复,国土资源毁损流失,同时也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非法挖砂取土行为在我县已引发群众上访事件,为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国土资源保护工作,依法管好、用好有限的国土资源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非法挖砂取土行为造成的危害。各乡镇区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各乡镇区政府要做好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村干部的教育引导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严格管理,制止非法采挖行为。

二、全力加强挖砂取土管理工作

(一)对农民生产生活挖砂取土的管理

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用土用砂,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获取,农村基层组织应划定出本村村民用土用砂的挖取范围和深度,并向群众公示,划定的取土(砂)区域,应尽量使用非耕地。确需在耕地上挖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所在乡镇区政府报送取土(砂)方案,乡镇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挖取,并负责依法进行复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划定挖砂取土深度及范围时,应依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对非农民生产生活挖砂取土的管理

严格非生产生活挖砂取土管理,非生产生活挖砂取土应尽量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砂)深度,保留耕作层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取土(砂)者应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取土(砂)意向,经土地所有者按《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占用耕地取土(砂)的,土地所有权人要首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是否能够获取批准的申请报告,得到书面肯定答复后,土地所有者方可与取土(砂)者签订协议书,约定取土(砂)范围、深度及补偿、复垦、违约责任等事项。取土(砂)者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取土(砂)申请书报乡镇区政府审核之后,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县政府审批,挖取耕地的要逐级报省政府批准。禁止村民个人与取土(砂)者签订取土(砂)协议或承包协议实施取土(砂)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挖砂取土的过程中,应与当事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按复垦费的标准收取复垦保证金。挖砂取土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区基层国土所要加强批后管理,发现越层越界挖取的,及时与当地乡镇区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人进行沟通,并按本意见进行查处。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挖砂取土的管理,从严打击非法采挖行为,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王振民为组长的全县加强挖砂取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区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成员(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挖砂取土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各乡镇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挖砂取土管理工作的领导。

四、加大对违法挖砂取土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挖砂取土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全县对违法挖砂取土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县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各乡镇区政府积极配合,尤其是各乡镇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成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县国土局参加的综合执法队伍,加大对非法挖取土(砂)行为的制止力度,对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其非法采挖的设备实施扣押,对非法取土(砂)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对于乡镇区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难以制止的非法取土(砂)行为,由县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公安、国土等县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所在乡镇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强力制止违法行为。

对于不同情形的非法取土(砂)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取土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挖损,或其承包人(使用人)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在土地上挖砂取土或将土地转包给他人挖砂取土(或变向挖砂取土)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或《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基层组织同意挖砂取土,但未按规定召开村民(或代表)会议的。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项十分重要的资产,《河北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重要资产的处置及收益分配要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于挖砂取土未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依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乡镇区政府进行处理。

(三)取土(砂)者未按取土(砂)协议书挖取的,由土地所有权人直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资产处置程序,虽然已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但未取得合法取土(砂)审批手续的挖砂取土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或《矿产资源法》进行查处。

(五)对在生产、生活取土(砂)区进行经营性取土(砂)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乡镇政府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据确凿的,按非法取土(砂)处理。

(六)对于非法挖砂取土行为已经终止,土地所有者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确认非法取土(砂)当事人的,由被挖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挖损土地进行复垦,乡镇区政府监督实施。

(七)对在挖砂取土或审批过程中非法编造、伪造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文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挖砂取土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昌黎县加强挖砂取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名单

组 长:王振民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董宝军 县法院院长

刘永杰 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陈殿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兆敏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成 员:闫希光 县交通局局长

赵爱东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彬忠 县环保局副局长

赵家福 昌黎镇镇长

刘 民 城郊区管委主任

郭 毅 安山镇镇长

王树军 龙家店镇镇长

王 常 靖安镇镇长

李鸿飞 新集镇镇长

宋希有 泥井镇镇长

李新勇 大蒲河镇镇长

梁继新 刘台庄镇镇长

庞印宝 朱各庄镇镇长

田立海 茹荷镇镇长

薛长宝 荒佃庄镇镇长

常兴忠 马坨店乡乡长

马继军 团林乡乡长

赵林涛 葛条港乡乡长

周建刚 两山乡乡长

周 军 十里铺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挖砂取土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殿龙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爱东同志兼任。

主题词:国土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4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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