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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8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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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昌黎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以前文件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昌黎县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省军区[1999]20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44号)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4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黄金海岸旅游开发区、昌黎工业园区、碣石山景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规划管理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 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黄金海岸旅游开发区、昌黎工业园区、碣石山景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第六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

(一)新建9层(含)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400元;

(二)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500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计入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用于指挥、通信、医疗、物资储备、车库、专业队掩蔽等专用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的,县规划管理局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三条 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到县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定额等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必须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密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县建设局、规划管理局备案时,应当出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按《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防空 设施 建设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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