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县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县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昌黎县县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比照《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本着 "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的原则,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单位的确定。
按照单位领导对财会工作重视,单位财会工作基础扎实,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电算化水平较高的要求,选取8个单位作为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第三条 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强化监管。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强收付活动透明度,使收入收缴管理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二)划清职责、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运转高效、确保安全。建立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收支效率;建立严密的预防监控体系,严格资金收付制度和程序,防止资金流失,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局国库股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局国库股在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或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六条 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协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便于试点单位运作,试点期间仍由中国银行作为代理银行。
第七条 试点单位对本单位资金收付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财政资金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报经财政局批准设立,并向财政局国库股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备案。
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账户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如需变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履行向财政部门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代理银行按规定期限将支付的财政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收支活动。除特殊事项外特设专户资金不得与本单位其他资金相互划转。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收付业务。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标准,正确划分收入,及时、足额收缴。
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属于预算内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二)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或法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资金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财政资金,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二)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款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财政资金,由征收机关于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其他财政资金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十八条 规范财政资金退库管理。从国库单一账户及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中退付资金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核办理。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复后,由财政局国库股分别送发预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各业务股室。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接受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财政局国库股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同时,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局国库股签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
(三)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将汇总后的实际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及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送交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财政直接支付旬(月)报表。
(四)人民银行将划款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股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股据以记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二)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及时向预算单位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内支用资金。在支用时,填写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银行支票等结算票据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四)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授权支付额度内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在接到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时,对支付结算票据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审验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向财政局国库股、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日、旬、月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统一格式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对账单两部分。
(五)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清算,并将划款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股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股据以记账。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及其他按规定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除直接支付之外的其他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项目,由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代理银行按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合法的支付凭证,主要包括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原件及相关票证的复制件等。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电信、供水、供电等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分月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人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重新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人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核对账目,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应当依据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健全账册管理体系,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并向财政局国库股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批准的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按规定予以保密。
代理银行按日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及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国库会计股、财政局国库股、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各预算单位报送上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及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国库会计股、财政局国库股、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必须保证及时支付,不得无故退票;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代理银行在当日下午人行清算系统清算之前收到的票据必须保证当日支付,此后收到的票据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人行清算之前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中,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局对支付凭证认真严格审核。发现支付凭证填写有误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退回签发部门或单位(简称退票)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全过程,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实时动态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资金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收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规支付财政资金或因工作疏忽造成资金损失的,代理银行负责追偿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代理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支付方式: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昌黎县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单位名单
1、昌黎县人民法院
2、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3、昌黎县农业局
4、昌黎县水务局
5、昌黎县建设局
6、昌黎县档案局
7、河北昌黎第一中学
8、河北昌黎汇文二中
主题词:财政 改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7日印
公开程序:经内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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