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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6日  来源:县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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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昌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1年8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依据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集体资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无序流转,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存在的管理失控、缺乏制约、暗箱操作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提出 "各地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并对引导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系统意见。2019年10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明确 "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020年5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3号),明确 "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同级供销社负责建设运营,所需运营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级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顺健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制定此办法。

二、起草过程

昌黎县供销社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筹建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起草了《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草案)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求,对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1个县直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在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2条。在县司法局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过程中,我们收到审核意见8条,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总则、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规范和监管、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

(一)总则。总则中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适用范围等, 提出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的建立以及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 "四荒" 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等十二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交易程序。明确了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应提交的资料,明晰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

(四)交易规范和监管。提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负责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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