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9月7日已经昌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实施。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要求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及《省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得到优质校车服务,结合昌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
三、有关政策解读
(一)《办法》明确了校车的具体概念
《办法》不仅对办法所称校车进行了具体定义,而且对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省办法》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二)《办法》明确了校车服务的保障原则
《办法》按照 "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 依次优先的原则,做出了如下规定:原则上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地区,采取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形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要。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地区,严格按照《条例》和《省办法》规定,通过开设专线、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办法》明确提出了我县的五种校车运营模式
1.由合法的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批准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申请,经县政府依法审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提供校车服务。
2.县政府购买校车服务。
3.由县政府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4.由学校自主配备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制式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接送本校学生上下学。
5.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可提供校车服务。
(四)《办法》明确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报、审批及管理等相关事项
《办法》在《条例》及《省办法》基础上,对我县校车使用许可的申报、审批及校车运营管理的相关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就临时变更、吊销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服务提供者退出校车服务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办法》明确了校车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明确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校车许可审批及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