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将逐步增多,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日趋艰巨。对于如何认定应急抢险工程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是一项科学、严肃的系统工作。为及时准确认定,提高应急抢险效率,确保第一时间排除险情,有效实施应急抢险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十五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工程的定义、分类、应急工程的决策程序、不得认定为应急工程的情形、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应急工程项目实施期合同的签订、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项目建设的备案等内容。制度、措施立足现行法律、法规,立足我县实际情况,具体可行,易于操作。
四、政策出台的意义
《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县快速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提供政策依据,对进一步完善我县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对《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
按照《秦皇岛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政策措施的整改建议》,《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一)中的“优先选择在县内能提供便利化服务的法人”的内容和(二)中的“优先选择在县内能提供便利化服务的法人”的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昌黎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的建议,我局对《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