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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8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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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提出了“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等具体要求。

我县根据《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等文件,起草了《昌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意义

《规定》全文共计3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决定和公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二)制定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三)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其中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实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决定和公布: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公布施行;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县政府应当对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县司法局可以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维护政府公信力,更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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