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玉勇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闲置执照" 的提案收悉。针对上述提案,现答复如下:
按照所承担的职责,昌黎县行政审批局主要是依申请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今后,我们将自觉接受各位委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将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