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如何确保安全生产"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建议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发挥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的建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已经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做好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省局以执法检查、督导检查和抽查核查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定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科学分级分类,逐级细化分解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重点企业的监管主体,既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宝贵经验,也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担当,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重要举措。通过分级分类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构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动、上下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监控的工作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全面覆盖、管控有效的工作格局,可以将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到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缓解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监管效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要给员工灌输安全意识,并根植到每一个员工心里,才能更有效地做好安全工作这一建议,一是通过每年对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每年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月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采取在电视台开辟专栏、播送县政府主要领导讲话、开展宣传日集中发放宣传单、摆放展牌、解答问题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三是加强对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处罚的手段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具体的负责人,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重在防范的建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