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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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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春亮代表:
您好,你提出的 "关于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用地的建议" 我们已收到,首先感谢您畜牧事业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我国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经济增长最快的一项重要产业。随着畜牧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牧业的发展由传统的粗放型生产转化为集约化的生产方式,畜牧生产的集约化也大大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但是畜牧业快速地增长同样会带来高昂的环境代价,畜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动物粪便和废弃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如果不对禽畜的粪便及废弃物品进行合理的处理必定会对生态平衡、人类的身体健康以及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同时也会制约畜牧业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畜牧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防治,改善生态环境,开展无害化处理,并对废弃物品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畜牧生产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畜牧业对环境的污染,保持畜牧生产和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您提出的养殖用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畜禽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7年5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河北省农业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国土资规〔2017〕1号),该通知对如何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办理相关手续作出详细规定。2018年7月昌黎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设施农用地,对符合设施农用地建设条件和标准的,由当地乡镇(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建立档案登记造册,规范管理;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设施农用地由当地乡镇(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报国土资源局和农牧局备案。养殖企业或个人所选定的地块符合相关用地条件,与村、乡(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并且用地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到县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关于养殖用地规划,各乡镇正在筹措划定养殖小区,使规模化畜禽养殖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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