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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6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3日  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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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63号建议的答复
康丽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加大对村民大病救助补助力度"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
(二)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
(三)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市级统筹,市级统一制定保障待遇政策,我局将适时将提案内容反映至市级主管部门,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支持。
昌黎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
领导签发: 陈勇军
联系人及电话: 赵 勇 0335-5964366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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