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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昌黎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56-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09日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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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苗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特别是空巢老年人规模继续上升,农村老年人留守现象更加突出,其中高龄、失能和患病老年人面临的照料护理等困难更加严重。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基础上,立足我县康养产业,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全养老机构19家,共有床位2200张,入住老年人956人,农村幸福院220家,服务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

二、工作推进情况

(一)加强养老服务规划编制制定。一是依据省出台《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配合县规划局明确各乡镇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二是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将县民政局纳入规委会,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履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职责。

(二)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级先后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2019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服务、简化医养结合设立流程、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等相关政策,打通养老服务的堵点、痛点、难点,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有效满足全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加强养老服务建设资金支持。2019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9〕107号),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等12项补贴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8000元,改建的每张床位给予3500元,租赁改造的每张床位给予1500元建设补贴;按每保险年度投保金额的80%给予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每人每年80元;为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稳定就业、提高护理人员能力水平,对取得本、专科(含中专)毕业证,2017年1月以后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3年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6000元,满5年的奖励15000元。

(四)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我县养老服务业标准供给水平,按照省制定《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评定细则(暂行)》《养老服务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要求对所有养老机构进行星级评定,要求所有养老机构至少达到一星级标准。截至目前,全评定星级养老机构12家。

三、下一步打算

我县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养老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工作推进力度,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一)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研究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通过服务外包、委托运营和托管等方式,以昌黎县集中供养中心为试点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

  (二)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争取和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促使改造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具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功能。

(三)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幸福院作用。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制定完善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办法,制定财政支持保障政策,促进农村互助养老规范可持续发展。对存量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开展村级卫生室托管互助幸福院试点,将规模较大、条件较好、具备老年人托养功能的逐步培育成小型养老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条件不具备的调整为农村老年人互助关爱场所。

(四)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支持政策。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通过购买服务、公办民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五)探索开展医养结合新模式。大力发展医养结合式养老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变更服务事项,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农村卫生室托管幸福院等模式,充分发挥试点带动作用,带动农村医疗和养老资源有效整合,补齐农村健康养老短板,提高农村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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