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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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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赞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中央农村政策的不断完善,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农村经济得到稳步的发展。粮食产量稳中有升,各类农副产品种类愈加丰富,农民收入也在持续增长,但与之背道而驰、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农村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威胁着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正常生活,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各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废" 超标,严重污染了农村的土壤、大气和水体,不仅危害着农村地区人民身体健康,阻碍了绿色农业的发展理念,更严重威胁着农村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由于个别私营企业盲目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超标排放、甚至偷排偷放(废水、废气、废渣),个别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将有害气体、有毒物质等各类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地下水、河流、土壤及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导致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中重金属超标等。不仅严重破坏了水生、陆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与生存条件,以及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更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生存。近年来,华北地区频频发生的严重雾霾、沙尘暴,以及鱼群成群死亡、牛羊等草食动物食草中毒、地区性群发某一种疾病、土壤沙化等灾害,都是人类违背自然规律、过度开采、无节制的排放、不尊重客观规律、直接或间接的破坏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失衡,人类在破坏了自然发展规律的同时,必将为其付出惨重的代价。如今,人们在城乡建设和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国家各项利好政策的支持下、在市场经济的不断推动下,农村及其周边的各类企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社会问题,拓宽了农民就业增收的渠道,提高了农民的人均收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然而,有的各别私营企业设施不正常运行,违规偷排偷放,企业在生产和发展的同时,也给周围的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违规生产的散乱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废渣,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直接排放到河流、空气、农田中,严重危害着农村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导致有的土壤农作物无法生长、无法耕种,农民望地兴叹,严重影响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极大地阻碍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民片面追求丰产、高产、高效,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益,但却忽略了化学物质等对土壤、作物也会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土壤退化,板结硬化,团粒能力下降,养分失衡等。同时,过量施用化肥,未被作物吸收利用的部分元素会随着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在不同程度造成入海河流水质超标的同时又会严重污染饮用水源,威胁着人畜饮用水的安全。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产生的生活垃圾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危害也不容忽视。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如塑料、废旧电池、报废电子产品不可降解的餐盒等日益增多,未能对可利用的废弃物加以回收利用,有的生活垃圾被随意丢弃,不仅滋生大量细菌微生物,大量白色垃圾随风起舞,飘落在农田,即使掩埋在土壤里历经数年,也无法降解,严重威胁着农村生态化环境、土壤环境,影响作物生长,最终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总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将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对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诉,我分局作为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对您提出的加大农村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回复如下:首先要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办事,在现场执法中不折不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去监管企业,对设施闲置、不正常使用、超标排放的企业严管重罚;对没有环保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一律报请县政府关停;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酸废液、废水等行为一律实施处罚;同时我局每年利用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深入到农村集贸市场、田间地头,通过发放选厂手册,宣传画、演出文艺节目等方式开展治理环境污染的宣传活动,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做我分局的义务环保监督员,来监督我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前环境保护工作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抓好环保工作不仅仅是上级领导的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所盼,更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施肥,推广使用农家肥,畜禽养殖是目前我县农村环境污染重点,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引到养殖修建粪污收集池、沼气池、三级沉淀池等设施,杜绝粪水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生态分局要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加强监管,对非法随意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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