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昌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赵海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加大对村民大病救助补助力度的建议" 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我们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成立昌黎县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能划转工作要求,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划转到医疗保障部门。我局成立伊始即按照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昌政[2014]34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68号)、昌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作。昌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我局和各镇乡政府的医疗救助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要求我局迅速展开相关业务,于9月初组织召开了医疗救助 "一站式"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作推进暨业务培训会,确认了秦市二院、昌黎县人民医院、昌黎县中医院、昌黎县妇幼保健院、秦皇岛昌黎长城医院5家医院为我县医疗救助 "一站式" 结算的定点单位。2020年6月2日,我局召开乡镇改革赋权下放和全县定点医院医疗救助 "一站式" 结算工作推进会暨业务培训会。会议另要求未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直接结算工作,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由原来的5家增加到24家(公立医院20家,民营医院4家),对医保定点医院进行了全覆盖。此项工作的开展为推动我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高效运转打下了夯实的基础,为医疗救助对象享受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难以自负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基本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一般救助对象起付线为30000元。
(1)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5000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0000元/人;
(3)一般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人;其中尿毒症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封顶线10000元。
2.门诊救助是指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封顶线为2000元/人。除重特大疾病病种(20种)以外,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享受一个最高年度封顶线。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一般救助对象起付线为30000元。
1.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0000/人;
3.一般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人。
目前,我县已初步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与医疗救助的 "一站式" 即时结算管理体系,救助对象只需在出院时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即可。2019年至2021年,全县共计7050人次享受了医疗救助,累计发放救助资金1485.8万元。
今后,我们将贯彻落实省、市和县级文件精神,完善并健全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机制,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切实加大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力度,让昌黎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昌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