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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6日  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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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黎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张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要求降低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建议" 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我们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3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我县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贯彻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相关业务。
针对您提出的 "降低缴费标准" 问题,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缴费标准,县级不能自行制定和更改。
我局将适时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有效建议,切实降低 "因病致贫返贫" 风险,真正实现 "病有所医、全员参保、应保尽保" 的社会局面。
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0号)文件规定,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统筹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脱贫人口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定额资助标准90%。其他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标准逐年递减,2022年定额资助90%,2023年80%,2024年70%、2025年60%,2026年起不再进行资助。脱贫人口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给予资金扶持。
我局将加强与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及乡镇政府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工作,确保我县脱贫人口参保率达100%,避免导致脱保和因病返贫风险。
昌黎县医疗保障局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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