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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0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9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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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漫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县城区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多种途径向居民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普及分类知识和标准,使垃圾分类要求家喻户晓。同时引导城乡居民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消费观念,制止餐饮浪费,促进垃圾减量。

二、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措施,改变广大居民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加强垃圾无害化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建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各类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三、完善分类设施

(一)《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我县各物业应根据《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逐步实行撤桶并点以及完善分类设施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没有物业的小区应由昌黎镇来组织完成。设施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种,可以满足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条件。

目前由于很多物业资金和人员的缺少,导致垃圾分类工作完善进程缓慢。未来我局会联合各部门对已经完善垃圾分类设施的小区进行监督,并对还没有垃圾设施或撤桶并点的小区进行督促。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以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共同促进我县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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