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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5日  来源: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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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人社案字〔201816

结果分类:A

刘晓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患者转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秦政办发﹝20163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到参保地以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因在异地探亲、旅游、度假等期间,突发疾病或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关证明,经保险机构调查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基金予以支付。

根据《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冀人社字【2017181号文件的通知》(秦人社【2017228号)文件规定:

一、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选择居住地已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取消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程序。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其他医疗机构或本统筹区外已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取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字盖章程序。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出具《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并暂通过传真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录入信息系统。

三、参保人员转往异地就医直接划卡结算后,因同一病种需要再次住院治疗或门诊复查的,持首次转诊证明及复印件、社保卡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查就医手续,录入河北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平台。

对于刘晓萍代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在不违反政策的同时,尽全力方便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城乡医保政策和方案将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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