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扶贫资金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办〔2018〕53号)要求,特制定财政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
一、公开主体
各业务股室是财政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的主体,各股室应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的公开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公开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公开内容
各业务股室要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 "两个一律" 公开要求(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主动公开各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分配情况,有关扶贫资金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根据《昌黎县财政局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昌财农〔2018〕8号)规定,纳入公开范围的财政扶贫资金共87项(其中:省级49项、市级22项、县级16项),具体范围各业务股室视情况而定。
三、公开方式
各业务股室要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或将信息推送到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公开扶贫资金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录入,确保扶贫资金信息及时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做到扶贫项目公开渠道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四、监督办法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0335-2022242、0335-2022485。举报邮政信箱:ncg2022485@163.com。通信地址:昌黎县财政局,邮编:066600。
五、相关要求
各业务股室要高度重视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相关信息收集力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属于主动公开的,要在信息生成20日内进行公开和公示公告;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依规依法受理并予以答复,要注意对国家重要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告知扶贫资金信息公开的渠道,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局里将不定期对各业务股室公开和公告公示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确保扶贫资金公开专栏按时上线,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