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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0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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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了《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号)。为做好衔接资金管理工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认识提高

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冀财农〔2021〕26文件,是贯彻落实中发〔2020〕30号、冀发〔2021〕12号和财农〔2021〕19号文件的具体举措,对加强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衔接资金管理的重大意义,结合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开展的 "三基建设年" 活动、 "三重四创五优化" 活动以及深化改革的要求,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掌握相关规定,增强做好衔接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站位高、政策熟,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强化工作落实

(一)明确管理要求。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暂参照冀财农〔2021〕2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保持财政支持总体稳定。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合理安排本级财政投入规模,确保投入达到省投入政策要求。

(三)严格资金使用。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四)强化管理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五)强化协同配合。县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衔接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同级政府要求对行业主管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审计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进行抽查。

三、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因素

冀财农〔2021〕26号文件施行后,《昌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昌财〔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号)

昌黎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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