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和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扶贫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7号),为全力做好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 "贫困劳动力" )就业创业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调整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人员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一、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2018年以来认定为贫困劳动力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履行1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吸纳贫困劳动力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招用2018年以来认定为贫困劳动力人员,签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贴(单位担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
企业招用2018年以来认定为贫困劳动力人员,签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岗位补贴按500元/月/人执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县年度就业资金预算安排和就业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