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财[2018]29 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精准使用、精准脱贫的要求,现将《昌黎县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昌黎县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在县乡村支付环节的监控,落实《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翼财农[201768号)等有关规定,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由县级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对象支付过程中形成的监控职责界定、监控方式选择、监控缺失管理等一系列监督控制活动。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则,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制度。会同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下达财政扶贫资金。
第四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第二章监控职责内容
第五条县级是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主体。县级财政部门牵头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工作,与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分工负责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的监控职责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细则,细化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的具体责任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扶贫资金的授权支付方式
(三)审核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用款计划,及时向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汇总反馈县级主管部门扶贫资金支出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五)对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监控职责:
(一)承担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本部门支付监控具体责任。
(二)发起实施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对联签凭证负主体审核责任。
(三)组织本部门扶贫资金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责。
(四)根据扶贫规划、项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本部门扶贫资金用款计划。
(五)按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扶贫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对象,并对授权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对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状贫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等程序。
(七)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运行情况。
第八条乡镇和村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和村的,乡镇和村分别对资金支付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中,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的,乡镇对扶贫资金的支付监控履行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对联签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建立联签联审制度
第十条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别建立扶贫个人资金、扶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 "四联签" 确认制度。
第十一条扶贫个人资金的 "四联签" 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银行卡后,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将资金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提供的拨敷明细回执单(代理业务清单)、《××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附件1)一并提交乡镇,由包村于部以村为单位,按照村务监督委员会2名成员、村两委各1名负责
人、乡镇包村千部及负责人、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记账凭证,其他三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的 "四联签" 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每个项目最终一笔资金的支付申请时,将资金支付申请书、已收到项目资金明细表、《××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附件2)一并提交,按照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村的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千部及负责人、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投权支付记账凭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收款记账凭证,其他两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组织联签各方,对扶贫个人资金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控缺失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应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协调机制,加强联签联审工作,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安全。
第十五条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内容,导致财政扶贫资金在支付环节上出现问题,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及相应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控职责,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昌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新办法出台后,此文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