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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昌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4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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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财[2018]30 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精准使用、精准脱贫的要求,现将昌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昌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块打脱攻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市级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省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六条 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

省级财政依据财力情况和全省脱贫攻坚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地脱贫攻坚任务要求,每年预算安排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资金支出进度、年度政策任务、扶贫考核结果等。年度政策任务因素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扶贫考核结果因素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县可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各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检查所必须的工作经费,由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所及贫农场、林场棚户改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 "雨计划" 中农村贫困家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续支出。

第十财政专项贫资金项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对财政专项扶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十县应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补助和省、市、县预算安排情况分别商财政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意见(计划),财政根据意见(计划)情况下达资金

(一)对中央下达和省、市、县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贫资金,除规定前下达部分外,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提前10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计划),财政局按成下达

(二)对提前下达的财政专项贫资金,提前下达资金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五章金管理

第十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督。

(二)各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减少。具体指标包括扶对象减少、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等。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子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级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部(不少于2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驻村工作队参与。

(二)县可根据实际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财政会同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宗教农业林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昌黎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昌黎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民[2016]67号)同时止。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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