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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0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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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采。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违法违规储存、加工、销售、运输无合法来源矿产品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涉嫌非法开采、运输、销售的车辆、设备等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凡未取得环保或安全生产手续的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进行停产停业整顿;限期10日内自行将矿产品清理完毕。逾期不清运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清理并予以没收。

四、对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破坏耕地、林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提供土地、电力、地质资料、机械设备、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纵容或为其提供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
相关乡镇和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违规储存、加工、销售、运输无合法来源矿产品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制止、查处。对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查处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为及时发现、制止、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35-286132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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