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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4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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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 字〔 2019 〕 9-001 号
当事人: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名单附后)
住所:昌黎县龙家店镇汪上村等
法定代表人:徐雪东等
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并公示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19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提取的企业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2、2019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19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昌黎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昌黎县税务局无税务登记信息;
4《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的下落,不能直接送达,本局于2019年4 月21 日通过 "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未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视为送达,三日内当事人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要求。
我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6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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