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立案调查的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 (详细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长期未经营一案,经查:当事人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信息、未申报纳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局通过向税务机关调取涉税信息、查询年报记录、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督促其规范经营、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事实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本局于2019年4月21日在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规范经营、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本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昌市监行处【2019】9-001-1
至昌市监行处【2019】9-001-57)。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昌黎县北山路21号,电话0335-2985373)
特此公告
附件: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